社会责任标准及要求

特变电工要求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遵守社会责任标准,遵守劳工权益、人权、环境及道德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敦促全体商业伙伴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共同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健康和安全

1.1 组织应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潜在的健康和安全事故和职业伤害,或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或引起的疾病。基于产业相关的安全与健康的知识以及任何特定的危害,只要是合理可行的,就应当减少或消除工作场所的所有危险因素。

1.2 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组织应评估所有他们所在工作场所的风险,确保实施所有合理的措施来消除或减少任何对他们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伤害的风险。

1.3 对于采取有效减少或消除了工作场所的所有危害因素措施后依然存在的风险,组织应免费向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有人员发生工作伤害时,组织应提供紧急救护并协助工人获得后续的医疗。

1.4 组织应任命一位高层管理代表,负责确保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负责执行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要求。

1.5 应当建立和维护一个由管理者代表和工人平衡组合的健康安全委员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工人代表(如果该代表同意加入委员会)且该代表是被认可的工会代表。在工会未有指定代表或组织尚未成立工会的情况下,应当由工人指定一名他们认为合适的代表来参加。这些决策应当有效地传达到所有员工。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培训及定期的重新培训以确保他们能胜任并致力于不断改善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条件。应当进行正式的、定期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来确定、解决当前和潜在的健康和安全危害。这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1.6 组织应当定期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包括现场培训,并在需要的地方安排特定工作训练。此类培训应当为新员工及重新分配工作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重复进行:事故重复发生的地方,当技术变化和/或引进新设备会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新的风险。

1.7 组织应当建立文件式程序来检测、预防、减少、消除或应对潜在会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造成风险的因素。组织应当保留所有关于发生在工作场所里,以及所有在组织提供的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合同服务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的健康和安全事故的书面记录。

1.8 组织应当为所有的员工免费提供:干净厕所设施,饮用水,适合的吃饭及休息空间,在适用情况下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1.9 无论员工宿舍是否其所拥有、租赁或由合同服务商提供,组织应当确保任何向员工提供的宿舍设施干净,安全并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组织应当保留所有关于发生在工作场所里,以及所有在组织提供的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合同服务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的健康和安全事故的书面记录。

1.10 无需向组织申请许可,所有员工都有权利使自己远离即将发生的危及自身安全的严重危险。

2. 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2.1 所有员工应当有权利组建、参加和组织自己所选择的工会,并代表他们自己和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组织应尊重这项权利,并应当有效地告知员工可以自由加入其所选择的工人组织以及这样做不会对其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组织的报复。组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干涉该类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作或管理。

2.2 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情况下,组织应当允许工人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

2.3 组织应当保证工会成员、工人代表和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员工不会因为其是工会成员工人代表或参与组织工人的活动而受到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并且保证这些代表可在工作场所与其所成员保持接触。

3. 歧视

3.1 组织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雇或退休等事务上,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民族、区域或社会血统、社会等级、出身、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年龄或其它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

3.2 组织不得干涉员工行使其遵奉信仰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涉及种族、民族或社会血统、社会等级、出身、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团体成员、政见或任何其它任何可引起歧视的情况所需要的权利。

3.3 在所有由组织提供的工作场所,住宅和物业中(无论其是否拥有、租赁或者由合同服务商提供住宅或物业),组织不得允许进行任何威胁、虐待、剥削、或性侵犯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3.4 组织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让员工接受怀孕或童贞测试。

4. 工作时间

4.1 组织应当遵守适用的法律,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及行业标准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公共假期的规定。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应当根据法律确定但不可以超过 48 小时。

4.2 员工每连续工作六天至少须有一天休息。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才允许有例外:

4.3 除非符合4.4条(见下款),所有加班应当是自愿的,并且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也不可经常性加班。

4.4 如组织与代表众多所属员工的工人组织 (依据上述定义) 通过自由谈判达成集体协商协议,组织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工人加班以满足短期业务需要。任何此类协议必须符合上述其它各项工作时间准则要求。

5. 薪酬

5.1 组织应当尊重员工获得生活工资的权利,并保证一个标准工作周(不含加班时间)的工资总能至少达到法定、集体谈判协议(如适用)或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而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以及提供一些可随意支配的收入。

5.2 组织应当保证不以惩罚目的而扣减工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5.3 组织应当确保每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向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组成解释的清楚详细,并定期向员工以书面形式列明工资、待遇构成。组织应当依法并以方便工人的方式为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和福利,但在任何情况下工资不能被推迟支付或以某些限制形式支付,比如抵用券,优惠券或本票。

5.4 所有加班应按照国家或集体谈判协议规定的倍率支付加班工资。若在某些国家没有法律或没有集体谈判协议规定加班工资倍率,则加班费应当以组织规定的额外的倍率或根据普遍接受的行业标准中最高的那个标准来确定。

5.5 组织不应当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同、连续的短期合同、和/或虚假的学徒工方案,或其它方案来逃避劳动法规、社会保障法规中所规定的组织对员工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