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伙伴合规行为准则

1总结

1.1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或“公司”)执行严格的合规制度,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其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含全职、兼职、咨询性质或者临时的,包括从提供雇佣服务的机构或其他实体外包的员工)在开展业务时,均严格遵守中国及业务开展所需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法律法规当中的全部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体系、劳工权利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诚实守信及遵守商业道德、负责任采购、制裁与出口管制等(以下统称“合规要求”),采用最高的商业道德标准。

1.2 特变电工敦促全体商业伙伴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特别是与特变电工合作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上合规要求,采用最高的商业道德标准,不得出现任何违反前述要求的不当行为,不得损害特变电工利益与特变电工企业品牌形象,不得允许、纵容其他第三方代表其实施不当行为,否则特变电工将按照《商业伙伴合规承诺书》或商业伙伴与特变电工签订的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1.3 特变电工保留对本行为准则进行合理修改、更新的权利。

1.4 本行为准则适用于特变电工的所有商业伙伴,包括:

2 管理体系

2.1 就劳工权利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诚实守信及遵守商业道德、负责任采购、制裁与出口管制等事项,商业伙伴应根据合规要求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商业伙伴应制定人权、健康和安全、环境和道德政策等尊重人权与社会责任声明,确认对尽职调查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并获得执行管理层的认可。

2.2 商业伙伴应明确指明确保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和相关计划的高级执行管理人员和公司代表。

2.3 商业伙伴应采用或建立用以识别与自身经营相关的合规、环境、健康与安全、劳工实践和商业道德风险的流程,并制定书面绩效目标、指标和实施计划。

2.4 商业伙伴应制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计划,并建立向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传达有关政策和实践信息的流程。

2.5 商业伙伴应创建并维护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可供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使用的有效申诉机制,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 劳工权利

3.1 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要求(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以及业务开展所需适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商业伙伴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工、抵债或用契约束缚的劳工、任何收奴役、暴力、恐吓、威胁而被迫提供劳动的劳工;不得奴役或贩卖劳工(通过威胁、压迫、强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提供劳动的劳工等);不得对劳工进行监禁、暴力威胁或以任何形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确保每位员工享有行动自由;无需为其受雇支付招聘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保有或随时获取其身份证明和旅行文件。

3.2 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要求(第138号公约和第182号公约),以及业务开展所需适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商业伙伴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或使用未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的童工。商业伙伴需确保18岁以下的年轻雇员不存在加班或上夜班的情况,且其工作环境不得对其健康、安全、精神面貌或未来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3 商业伙伴须保证员工的工作条件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书面雇佣协议,以易于理解的文字明确约定雇佣条件。

3.4 商业伙伴不得对员工实施体罚、暴力或暴力威胁、霸凌、骚扰或性骚扰、以任何形式对员工进行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人道对待;不得对员工采取不合理的纪律性处罚。

3.5 商业伙伴不得因种族、民族、社会阶段、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年龄、家庭责任、婚育状况、社会阶级、政见、团体成员、服兵役情况、工会会员资格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因素等在招聘和雇佣过程(如工资、晋升、奖励和培训机会等)中歧视或骚扰员工。

3.6 商业伙伴雇佣的员工工作时间应符合当地法律要求,不得超过当地法律的最长时间。所有加班均应出于自愿且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商业伙伴应为员工提供合理的薪资福利,至少满足当地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标准。

3.7 商业伙伴应尊重所有员工自愿组建和加入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与和平集会以及拒绝参加此等活动的权利。不得在员工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时加以骚扰、恐吓或报复。

3.8 商业伙伴须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为员工提供卫生间和饮用水设施。如工作性质要求为员工提供宿舍,则必须保证宿舍干净安全,空间充足。

4 健康与安全

4.1 商业伙伴应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为员工、承包商、合作伙伴、可能受其活动影响的其他人员提供健康和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向员工提供的住宿场所应保持安全、干净,并拥有齐备的基本设施。

4.2 商业伙伴应采取适当措施识别、评估和减少员工可能遇到的潜在健康与安全危险(化学、电气和其他能源、火灾、车辆及坠落危险等)。

4.3 商业伙伴应识别和评估潜在的紧急情况与事件,并通过实施应急预案和响应规程(包括应急报告、员工通知和疏散规程、员工培训和演练)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4.4 商业伙伴应为内外部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健康与安全问题的教育和培训,以保障自身和工作伙伴的安全。

4.5 商业伙伴应确保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标准,所有消防系统及各类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确保安全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5 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

5.1 商业伙伴应取得、维护并更新所有必需的环境许可证、批准文书和登记证。

5.2 商业伙伴应从源头或通过增加污染控制设备,改进生产、运维的相关设施、流程等做法或通过其他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释放以及废弃物的产生。

5.3 商业伙伴应当识别、标记和管理对人类或环境构成危害的化学品、废弃物及其他材料,确保其得到安全处理、移动、储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和处置。

5.4 商业伙伴应采用系统方法识别、管理、减少、负责任地处置或回收固体废弃物(无害废弃物)。

5.5 商业伙伴应识别、管理、并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废气排放。在排放之前应按要求进行分类、监测、控制和处理。

5.6 商业伙伴应实施水源管理计划,记录、分类和监测水源及其使用和排放情况,并控制污染渠道。所有废水在排放或处置前,应按要求进行分类、监测、控制和处理。

5.7 商业伙伴应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制定及报告,并寻找方法来提高能源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能源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同时积极推动可持续采购,识别和缓解对社会及气候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

6 诚实守信及遵守商业道德

6.1 商业伙伴不得以影响另一方与其业务相关的行为或决定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要求任何有价物或其他好处。

6.2 任何有价物或其他好处包括但不限于:

6.3 商业伙伴在与公职人员来往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国以及公司业务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反贿赂法律。严禁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向公职人员行贿或作出提供贿赂的任何承诺或支付。

6.4 公职人员具体是指:

6.5 商业伙伴不得向任何公职人员支付便利费,无论便利费在当地是否属于合法或普遍存在的现象。便利费是指为促进办理某些常规政府行为(例如办理签证,提供警方保护或邮寄服务,提供电话、电力和供水等公共服务等)而向公职人员支付的小额费用。

6.6 商业伙伴不得进行政治捐款。

6.7 商业伙伴不得向特变电工员工或特变电工员工的亲属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有价物或其他好处,特别是:

6.8 特变电工禁止任何商业伙伴在与公司合作的项目中从事欺诈行为,商业伙伴应确保向特变电工提交的文件,以及与特变电工共同对外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欺诈行为系指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错误表述)蓄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某一方,以谋取财务等利益或逃避义务的行为。

6.9 特变电工禁止商业伙伴从事任何形式的共谋行为。共谋行为系两方或更多方之间的安排,以实现不正当目的,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6.10 特变电工禁止商业伙伴从事任何形式的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危害或损害、或威胁危害或损害任一方或该方的财产,来不正当地影响某一方的行为。

7 负责任采购

7.1 商业伙伴承诺遵守业务开展所需适用国家或地区相关供应链合规法律要求,应特变电工要求如实准确披露其供应链制造及产销信息,配合进行供应链合规调查,禁止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7.2 商业伙伴应制定尽职调查政策和管理制度,识别上游供应链中的相关风险、或对人类和环境的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应对,包括针对材料加工层级开展尽职调查,以判断相关材料是否来自高风险地区(存在武装冲突、雇佣童工、强迫劳动和贩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等活动或情况的区域),并及时将已识别的风险及其解决情况告知特变电工。

7.3 商业伙伴应建立生产所需原材料的可追溯系统,能够对人权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确保上游生产和加工单位遵守相关承诺和政策,鼓励、规范其承担相应的社会、环境和商业道德责任。

8 制裁与出口管制

8.1 商业伙伴应知悉并遵守所需适用国家和地区的全部出口管制与制裁及反制裁等相关法律法规。

8.2 商业伙伴被列入或被视为列入[ 根据美国财政部发布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的50%规则,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合并计算持股超过50%的主体也被视为列入SDN清单。]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或者相关国际组织等发布的限制、制裁或反制清单,或在被列入该等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特变电工。

8.3 商业伙伴应建立完善的制裁及出口管制内部控制程序,以确保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

8.4 商业伙伴应知悉向我司提供的所有产品、软件、技术或服务等是否受到出口管制限制、出口管制分类及出口许可情况,事先获取所需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并应书面告知特变电工受控物项的全部管制信息、配合相关合规调查。

8.5 商业伙伴如从特变电工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则应遵守交易相关出口管制及制裁的合规要求,并确保所购买的任何物项(包括物项的整体或部分)均不得用于:

9 防止利益冲突

9.1 商业伙伴应知晓特变电工员工在履职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特变电工禁止任何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为个人或其关联方谋取私利,并应配合特变电工防止员工从事与特变电工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9.2 商业伙伴不得招聘或安排在特变电工退休、离职或跳槽后三年以内的人员在商业伙伴(和/或其关联公司)工作。

9.3 商业伙伴不得安排特变电工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商业伙伴及其关联企业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及报酬。

9.4 商业伙伴不得为特变电工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10 保守机密信息

10.1 商业伙伴必须严格遵守所需适用国家或地区有关保守国家秘密及数据出境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0.2 未经特变电工允许,商业伙伴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转让特变电工的商业秘密。

10.3 特变电工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特变电工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特变电工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4 商业伙伴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系统和制度,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注意尊重与保护各类第三方的信息和知识产权。

10.5 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涉及保密信息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储存保密信息、未经授权披露或不当使用保密信息、储存保密信息的资产或个人设备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告知特变电工。

11 隐私与数据安全

11.1 商业伙伴必须遵守其与特变电工的业务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适用的网络安全、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并坚持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标准。应始终将有关人员的信息正确用于必要的业务用途并防止滥用,以避免个人遭受歧视、诽谤、欺骗、身份盗用等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12 公平竞争

12.1 商业伙伴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反垄断和竞争法律法规,以公平和诚实方式开展业务。商业伙伴不应与竞争者达成以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为目的的协议或协同行为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纵向垄断协议及横向垄断协议,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13 反洗钱

13.1 商业伙伴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及业务所在国家、地区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并确保具有防止违反该等法律的适当合规项目。

13.2 商业伙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即不得隐瞒或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并使其看似合法化。为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商业伙伴应仅与参与合法商业活动并从合法来源获得资金的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

14 咨询与举报

14.1 若商业伙伴拟就合规问题寻求指导和帮助、针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或对本行为准则有任何疑问,可按照以下方式与特变电工风控合规部/分子公司联系:

股份公司风控合规部:

咨询邮箱:compliance@tbea.com
咨询热线:(0086)010-83632219
举报邮箱:tbeajj@tbea.com
举报热线:400-687-8000

15 调查与处理

15.1 特变电工可用电脑截图、手机截图、特变电工系统数据处理记录、文档原件、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网站内容拷屏、媒介等证明材料作为追究商业伙伴责任的依据。

15.2 商业伙伴接到违规处理通知后,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特变电工咨询邮箱提交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商业伙伴未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请求的或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视为接受《特变电工违规处理通知书》的处理结果。